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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以保证其能发挥应有的示范效应。

  二、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在政府网站上开辟就业见习专栏,为高校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要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三、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

  四、切实解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五、不断改进和完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六、充分发挥就业见习的作用,积极引进所需的毕业生。各地在做好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设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党和政府提出的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引导大学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促进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渠道;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可以享受一系列国家规定的政策支持,包括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生活补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报考研究生及党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等。此外,国家还会提供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证明,并依据不同的服务期限,授予不同级别的奖章和荣誉。

“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等八部委联合组织开展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计划。目的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将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摘自《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2006-2-25,国人部发〔2006〕16号)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指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地区师资力量薄弱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特岗教师在中小学现有编制内,聘期为3年,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招聘对象和条件要求是: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小学可招少量应届专科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安排工资性专项资金,人事、编制部门提供特别编制并有相关政策支持。国家鼓励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对重新择业的,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享受国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志愿服务西部与服务北京基层的相关政策

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服务北京基层”活动的工作统一由校团委组织实施,毕业生经报名、审核、培训等环节后的最终名单由校团委提供给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服务北京基层”活动的本科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与户籍在学校代存两年。服务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待遇,服务期满后如有接收单位,学校将按政策规定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西部就业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1)根据人事部2002年4月27日通知,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对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适当提高工资标准。人事部还要求各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2)为鼓励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落在北京,并建立《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后可随时申请回北京。回京后,凭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工作。

(3)国家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就业。为此做出的规定包括:坚决清退农村中小学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大学生任教;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原则上要求大学学历以上人员担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应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4)西部地区相关省市也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以吸引优秀人才到西部就业、创业。例如重庆推出20条新举措,重点是改革户籍管理和放宽出入境证照办理政策。博士、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到重庆工作可随时落户。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待遇

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北京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

(1)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本科毕业生,第一年平均每人每月2000元,第二年平均每人每月2500元,第三年平均每人每月3000元。按照地域和学历的不同,可参照此标准适当上下浮动。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由政府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2)各区县有关乡镇政府与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的,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3)对于招聘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其档案由所在区县人才服务机构保存,户口可落于生源所在地,也可落于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考核不合格或自愿解除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对于招聘为村支部书记助理、主任助理的非北京生源北京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由原毕业院校保存;聘用两年连续考核合格者,按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与程序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档案、户口转至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两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协议的,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或到京外其他地区就业的有关手续。

(4)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通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笔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延长至其3年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

(5)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3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具有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的,如用人单位需要,经面试合格,可优先录用为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并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职务,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进入事业单位的,可按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工资待遇;表现优秀的,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列为副处级后备干部,为乡镇和基层政权建设培养领导人才。

(6)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合同期满的,可按照本人意愿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村支部书记助理、主任助理岗位上的工作年限计入工龄。

(7)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年合同期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免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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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8 13:25